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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

  一、证明法律行为 [ 详细内容 ]

  二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[ 详细内容 ]

  三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[ 详细内容 ]

  四、提存公证,按标的额的 0,3%收取,最低收取 100元;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

  五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,按债务总额 的 0.3%收取

  六、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,清点保管遗产,确遗嘱的效力。 [ 详细内容 ]

  七、证明对财产的清点、清算、评估和估损 [ 详细内容 ]

  八、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 [ 详细内容 ]

  九、保管文书,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,代办与 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、认证事务,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 项相关的法律文书,解答法律咨询。[ 详细内容 ]

  十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[ 详细内容 ]

  十一、 已受理的公証事项、申请人要求撤回的,可收手续费。未经审查的,每件收费 10元;已经审查的,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%收取。

  十二、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 “一式三份”或“一式二份”提供给申请人。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,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,每份20元。

  十三、各市 (地级以上市)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 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%的幅度内,确定本 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,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。

  十四、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 “一件公证事项”。

  十五、本收费标准自 2000年7月1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试行期满,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《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》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。

  十六、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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